RUFF & FETCH 門市會員及銷售條款

1. 定義

1.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在本銷售條款中有下列含義:

“本公司” 或“我們”指拉夫寵物生活有限公司(RUFF & FETCH LIMITED),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成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客戶”、“閣下”或“您”指委託本公司為寵物提供服務之顧客或任何於RUFF & FETCH購買產品及服務或服務套餐的人士;

“本銷售條款” 指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並包括所有本公司不時對本銷售條款進行之修改、延展、更新、取代及/或補充的文件或條款,相關修改於本公司網頁www.ruffandfetch.com 刊登後立刻生效。;

“該服務” 指本公司所提供的寵物美容及有關附加服務、游泳服務、寵物寄養服務、寵物微循環理療服務等與寵物相關服務;

“會員卡” 指客戶消費滿指定金額或付出指定金額後,本公司向客戶所發出的“會員卡”;

“寵物” 指客戶委託本公司不時提供該服務的對象;

“服務套餐” 指本公司所不時提供的與該服務有關的各種服務套餐;

“信用卡” 指本公司所接受的信用卡,包括VISA、萬事達卡、AE 及銀聯卡;

“疏忽” 按照香港法例第 71 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2 條解釋;

“個人資料” 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且可查閱或處理的資料,且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絡方式、身份證和護照號碼、信用卡號碼、年齡、交易模式及習慣等;

“直接促銷” 可能包括:(i) 通知閣下有關本公司的產品、服務、邀約及/或活動;(ii) 促銷、廣告、邀約、銷售、分銷、物流和售後服務; / (iii) 與其他品牌進行跨品牌合作推廣,活動和/或邀約及(iv) 報酬、忠誠度計劃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上述所有為有關該服務的直接促銷;及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2 本銷售條款的標題只供參考用途而並不影響本銷售條款的解釋。除非另有列明,文中提及的條款、段落、附表及副條款指本銷售條款的條款、段落、附表及副條款。

1.3 本銷售條款所用的詞語,單數與眾數可互用,其所代表的性別亦為互用。

1.4 本銷售條款中的“客戶”及“本公司”將包括各自的繼承人、受讓人及其他從上述人士中取得權益的人士。

2. 適用範圍

2.1 本銷售條款適用於客戶不時於本公司所購買的產品、該服務、服務套餐及其他與客戶之會籍有關的事項。會員申請表以及會員卡中所指的“銷售條款”即為本銷售條款。客戶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費用即代表客戶已閱讀、接受並同意遵守本銷售條款的所有規定,且本銷售條款將對客戶及本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客戶不同意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或條款,請勿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費用。

2.2 不論在任何時候,任何產品及有關任何該服務或服務套餐的銷售及購買均受且僅受本銷售條款及本公司與客戶簽署的美容及游泳服務聲明及/或客戶簽署的寄養狗隻合約管轄。

3. 確認及承諾

3.1 客戶特此向本公司作出如下確認並承諾:

(a) 客戶已年滿 18 周歲;

(b) 客戶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申請表、有效預防針咭及狗牌)中的所有內容均為真確、正確無誤並且為完整的,並承諾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資料及信息以便本公司按照本銷售條款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

(c) 客戶認為寵物身體健康,適合接受該服務,並已自行衡量風險並尋求專業意見;

(d) 寵物每次前來本公司享用該服務前24小時內並使用任何藥物或身體不適;

(e) 客戶在申請本公司之會籍、購買任何服務套餐及/或支付任何與該服務有關的款項前,並非由於任何誘因或遭受任何脅迫而同意有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銷售條款);

(f) 客戶所購買的任何服務套餐只供客戶個人及其寵物使用,而非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購買或供其他任何人士使用或作任何商業用途;及

(g) 客戶並無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令本公司知悉,客戶是為了某特定用途而購買任何服務套餐或服務。

(h) 為確保本公司店舖內衛生及整潔,客戶承諾不在本公司任何店舖內飲食(除本公司指定分店提供之飲品外)並自行清潔寵物之排洩物。

3.2 客戶每一次享用服務套餐前將被視作重複並再一次作出上述承諾。

4. 會籍及服務套餐

4.1 客戶在本公司消費滿指定金額或付出指定金額,並向本公司遞交會員申請表後,本公司可向客戶發出相應之會員卡。就此本公司有絕對決定權是否接受客戶的申請及發出會員卡、發出何種會員卡及該會員卡可享有的優惠折扣等。

4.2 本公司保留任何權利隨時修改本公司的會員制度、各項產品、該服務及服務套餐的定價、會員入會要求,而不對客戶作出另行通知,這並不構成任何投訴/退款之理據。

4.3 在不損害上述第 4.1 條之一般性原則下,本公司有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拒絕接受客戶的申請及/或拒絕向客戶發出會員卡,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a) 客戶所提供的信用卡被付款銀行拒絕或購買相關服務套餐的費用(或其任何部分)未能成功過數;

(b) 本公司未能全數收訖相關服務套餐的費用(不論其原因為何);及/或

(c) 本公司無法處理閣下的申請。

4.4 客戶之會籍及會員卡只限於客戶本人及其寵物使用已購買之服務套餐並享受其優惠,不可轉讓予任何人士。

4.5 客戶已購買之所有服務套餐均不可轉換為其他服務套餐,且客戶就服務套餐及/或就該服務所支付的所有及任何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發退款。客戶所預支的所有款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產生利息。

4.6 客戶只有在出示會員卡後方可享有相關服務套餐之已議定之優惠折扣。否則客戶須支付相關服務套餐之原價。所有服務套餐之價格將以本公司不時公佈之報價單為準。

4.7 如客戶遺失會員卡,客戶可以港幣$300申請補領會員卡。

4.8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不予提供相關服務套餐或任何服務,且客戶將被視作未能出席而在剩餘之服務套餐餘額中扣除相關次數:

(a) 在抵達本公司之分店時,客戶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會員卡;及/或

(b) 在本公司要求時,客戶未能提供購買相關服務套餐之收據。

4.9 客戶必須在下列購買服務套餐起計一年內(不包括最後一天)內完成所有服務套餐,否則逾期作廢。

4.10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或不能提供服務及有權在客戶所購買的服務套餐中扣除相關次數:

(a) 在客戶之寵物完成使用相關服務套餐內服務項目之後;

(b) 如客戶已預約使用相關服務套餐內服務項目但擬取消或更改該次預約,而未能在預約時間開始前至少4 小時前(如該時間點相關分店尚未開始營業,則為一個工作日前之營業時間)致電相關分店取消或更改該次預約;

(c) 如客戶已預約使用相關服務套餐內服務項目卻未能出席;

(d) 如客戶未能在已預約使用相關服務套餐內服務項目的時間開始的15 分鐘內抵達相關分店;

4.11 客戶同意遵守本公司每一間分店的營業時間以及本公司不時更新之營業守則。在每一間分店營業時間結束前2 小時,該分店不能接受任何預約。

4.12 本公司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將盡力為客戶安排預約時間。然而,客戶明白並同意,所有預約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安排,故本公司未必能滿足客戶所要求的預約時間及/或預約分店,客戶須就此另行安排以便享用該服務或相關服務套餐。

4.13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為客戶提供該服務的員工人選。若因為任何原因而未能為客戶提供被指定之員工人選,客戶仍可選擇同店其他員工為客戶服務,這並不構成任何投訴/退款之理據。

4.14 本公司與客戶所簽訂之銷售合約是於合約期內保證為客戶在本公司旗下各分店享用閣下已選購之服務套餐,但若因任何分店之搬遷或結束營業並不構成此合約上之任何變更或退款之理據。

4.15 私人護理用具和用品存放安排

本公司為持有效服務套票之顧客無償保管及存放其私人護理用具和用品於指定一間分店至該會籍有效期約滿為止。如存放期內工具和用品有任何遺失或破損,本公司不須負任何責任及不會作出任何賠償,客戶於簽訂銷售合約時即表示知悉並同意此條款。如該會籍有效期已滿,客戶仍可免費存放該等用品三個月,逾三個月或以上,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有關用具而無須另行通知。

5. 免責及彌償條款

5.1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就下列任何事宜而引致的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寵物物死亡及/或人身傷害)一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a) 非因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之疏忽而引起;

(b) 由於客戶的寵物的年齡、精神及/或身體狀況,而引起的任何疾病、受傷或傷殘,包括死亡或該等情況的惡化;

(c) 客戶有下列任何情況而在開始任何服務套餐前向本公司作出失實陳述或隱瞞該情況:

(i) 寵物可能對該服務所涉及的工具及用品有任何過敏反應;

(ii) 寵物享用任何服務套餐內服務項目或任何服務前24小時內,可能曾有身體不適或/及曾使用任何藥物;及/或

(d) 在提供該服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發生的及/或在合理推斷下會發生的情況。

5.2 客戶確認並同意,即使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有任何疏忽,本公司就下列任何事宜而引致的除死亡及/或人身傷害以外的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一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a) 因客戶及其寵物(及/或客戶之隨行人等)未能按照本公司之指示及/或提示而採取及/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造成的;

(b) 因客戶及其寵物(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未獲得本公司事先同意而擅自處理、移動或以任何形式觸碰或影響位於本公司處所內及/或屬於本公司之物品、物件及/或擺設等;

(c) 因客戶(及/或閣下之隨行人等)的疏忽或其他錯誤、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
(d) 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已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上述任何責任;

(e) 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在當時不可能採取任何措施以防止上述任何責任;及/或

(f) 其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本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可寬免部分責任的情況。

5.3 即使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員工)有任何疏忽,本公司就任何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所需承擔的賠償總額將不會超過客戶就相關服務套餐之服務項目所支付的金額。

5.4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會作出退款安排。但若客戶之寵物如因離世、重病、懷孕或嚴重意外,在香港註冊獸醫提出之有效文件下證明閣下不適合繼續享用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而向本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時,本公司將會酌情處理。如客戶之退款要求被本公司成功接納,本公司將收取服務套餐總價的10%為行政費,其退款計算方法將按最新價目表之單次服務收費扣除客戶已使用之套票服務金額總值扣除服務套餐總價的10%為行政費,而最後由本公司所需承擔的退款總額將不會超過客戶就相關服務套餐所支付的金額。

5.5 除非本銷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公司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經證實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對下列任何事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任何利潤、收入、合約、銷售、預期儲蓄、商譽和名譽的損失;

(b) 間接、相應而生的損失;及/或

(c) 任何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賠償。

5.6 本公司之法律責任的任何限制或免除均適用於及受惠於本公司之僱員、代理及/或代表。因此,從本公司及上述僱員、代理及/或代表處所獲得的總賠償不得超過本公司在本銷售條款下之法律責任限制。

5.7 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被視為本公司放棄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可能有權享有的法律責任的免除或限制。就第三方而言,本公司保留所有針對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責任分擔和彌償的權利。

6. 彌償條款

6.1 客戶特此同意並承諾在任何時候都彌償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董事、員工及其他代理人)因下列任何情況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責任、訴訟、申索、賠償、開支及/或費用(包括律師費):

(a) 因客戶違反本銷售條款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

(b) 因客戶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失實陳述、信息及/或資料,及/或向本公司隱瞞任何事宜而產生的;

(c) 因客戶(及/或客戶之隨行人等)之疏忽而產生的;

(d) 因客戶(及/或客戶之隨行人等)未能按照本公司之指示及/或提示而採取及/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造成的;

(e) 因客戶(及/或客戶之隨行人等)未獲得本公司事先同意而擅自處理、移動或以任何形式觸碰或影響位於本公司處所內及/或屬於本公司之物品、物件及/或擺設等;

(f) 因客戶(及/或客戶之隨行人等)而對本公司的商譽或形象所造成的影響;及/或

(g) 其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應由客戶負責的情況。

7. 不可抗力

7.1 如發生任何不能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本公司無需就未能按時履行或未能履行本銷售協議之任何條款承擔任何責任。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暴雨、洪水、海嘯、停電、黑客襲擊、恐怖襲擊、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政府禁令及/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8. 個人資料保障

8.1 本公司收集個人資料乃作以下用途:

(a) 處理、實施、執行及/或履行本公司在本銷售條款下的責任及義務;

(b) 向客戶提供直接促銷活動;

(c) 與客戶保持聯繫;

(d) 供本公司內部業務、統計、調查及行政之用;

(e) 本銷售條款下所訂或預期的任何其他目的;及

(f)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8.2 為直接促銷收集個人資料

(a) 本公司確認不會收集客戶過量的個人資料,而只收集必要及足夠的資料供第 8.1 條所述之用途之用。

(b) 有關客戶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分有強制性目的及自願性目的。如個人資料用於強制性目的,此等個人資料將會在會員申請表裡註明為「必須填寫資料」,以供本公司履行本銷售協議下的責任及義務。如個人資料只用於自願性目的,則客戶可自行決定是否向本公司提供該資料。

8.3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a) 本公司有意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b) 如非得到客戶口頭或書面同意(該同意包括任何不反對的表示),本公司不會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c) 如閣下不欲本公司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有權行使退出權利,並可隨時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不會對此收取任何費用。

8.4 個人資料的披露

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對客戶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但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將該等資料交予第三方:

(a) 交予本公司之員工、代理、承包人及/或其他第三方為本公司處理行政事務及/或以便履行本公司在本銷售協議下的責任;

(b) 交予本公司之審計師、律師或其他顧問;

(c) 交予有意收購本公司之任何第三方;

(d) 交予其他對本公司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第三方;及

(e) 本公司可能將該等資料交予第三方,並由他們自己,或與本公司或其他人共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不過:

(i) 如非得到客戶的書面同意(該同意包括任何不反對的表示),本公司不會以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用。

(ii) 如客戶不欲本公司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移轉給第三方作直接促銷之用,客戶有權行使退出權利,並可隨時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不會對此收取任何費用。

8.5 資料的保安

除了上文第 8.4 條所述的內容,或根據法律豁免的除外,只有經本公司授權的僱員或代理人方可查閱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論該資料以任何方式儲存)。本公司會採取合適的措施來確保客戶個人資料的安全及保安,並會採取合理的努力來確保查閱客戶個人資料的人員是正直謹慎且能夠勝任的。

8.6 查閱及更正資料的權利

客戶可於隨時要求查閱及更正於本公司的任何紀錄中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亦可要求本公司從現行的郵遞或分派名單中刪除客戶或客戶的個人資料。為行使客戶的任何權利,請以第 9 條列出的任何方式聯絡本公司。在回應客戶的要求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一些關於客戶本身的資料,以確保客戶為資料所指的人士。本公司須於 40 日內回應客戶的要求,但本公司可能就此向客戶收取合理的費用。

8.7 資料的保留

為滿足收集資料的目的,本公司只會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將予以銷毀。

8.8 為確保本公司之服務質素,本公司有權將所有來電作錄音紀錄供內部存檔以作將來因投訴或法律訴訟而需要之證據。

9. 通知

9.1 按本銷售條款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法律文書、文件或其他通知(“通知”),應使用英語或中文,並應採用書面形式,可親自送達或發出,或發至有關方的電郵地址。

9.2 所有通知已按照以下方式送達,通知的收件人視為在有關送達方式旁邊註明的時間內收到該等通知:

發送方式
視為收到的時間
本地郵寄或快遞 24 個小時
電郵 發送後24個小時
航空快遞/快郵 3 天
航空郵寄 5 天

9.3 本公司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 九龍官涌街7號匯萃商鋪Ruff & Fetch
傳真號碼/電郵 : hello@ruffandfetch.com
收件人 : Customer Services

9.4 客戶的聯絡方式為客戶所提供之電話或/和電郵地址。

9.5 本條款的任何規定,並不排除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通知,或證明該等送達。

10. 其他條款

10.1 本銷售條款構成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完整協議。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任何修改。本公司有權以對本銷售條款作出修改,相關修改於本公司網頁www.ruffandfetch.com 刊登後立刻生效。

10.2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就該服務或與該服務有關之所有責任及義務均在本銷售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本銷售條款下明文規定之本公司的責任及義務將取代任何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證、條款、條件、擔保或陳述(不論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並將其排除在外。

10.3 本銷售條款內的一切條款均為可分割及獨立之條款,故此任何條款因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法律而致令其為無效、不合法性或無強制性,均不應影響其他任何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強制性。無論如何,若該等適用法律的有關條例是可以放棄的,本銷售條款雙方在此同意放棄該等法律可容許放棄的部份,並直至本銷售條款終結為止,本銷售條款的各項條款均為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

10.4 本銷售條款在各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進行解釋。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以香港法院作為非專屬管轄法院。

10.5 客戶同意受香港法院的管轄,但不會阻礙本公司在其他地方的法院對客戶提起訴訟、索償或接受法院管轄的權利,並且,不會影響其在多於一個管轄法院同時間或在不同時間進行訴訟的權利。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7月21日